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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的具体作用 谢谢

一、协会章程的具体作用 谢谢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

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

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起到保障作用。

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

二、协会 章程 每年都要备案吗

是的。

根据有关的规定,协会的章程是需要在每年的一定时间段内向有关的部门进行报备的,因为协会的章程是有可能变动的,这就会涉及到组织的有关事项的变动,这些是必须报备的。

三、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果品流通协会(china Fruit Marketing Associatlon)简称中国果协(CFMA)。

第二条 本会系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果品生产流通中的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储藏企业,林果场(园)、果品专业合作社以及科研教学等部门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系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依据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全国果品行业改革,发挥政企之间的中介组织作用,提供以会员为主的全行业综合服务,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促进果品流通,繁荣市场。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协助会员和行业搞活果品经营,努力办好果品专业合作社和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搞好系列化服务,并根据市场需求,引导果农发展优质果品生产和进入市场;

(二)根据各时期中心任务,组织进行果品经济理论研究,讨论流通环节深化改革途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品经济全面发展。

(三)加强社会调查,开展咨询服务,广泛收集有关国内外果品科技信息、市场信息进行交流,协凋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四)召开有关会议,如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名优果品展示展销会等,举办各种培训班;

(五)评选先进企业、企业家,推动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对优质果品评审活动,以进一步全面提高和改进果品质量;

(七)编辑出版《果品经济信息》会刊;

(八)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果品信息网的工作;

(九)促进国际果品交流,代表中国果品行业参加国际果品有关组织的活动,发展同世界各国同行的友好关系和贸易往来;

(十)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含几个人联营的个体单位)和个人会员(含个体户以个人名义入会的生产、经营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体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中的个体经营者须同时附有当地工商局核准注册的经营执照的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质询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介绍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参加,根据情况,可邀请特邀理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奖惩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挡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果品批发市场专业委员会。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实行登记制度。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卜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干本章程规定的、业已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火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31日会员代表夫会表决通过。(见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注:本章程根据民政郜民社发(1998)13号文件精神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并于1999年3月28日经第二届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报经民政部于1999年10月15日核准,并从同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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