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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2-06 10:45   点击:229  编辑:admin   手机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以及宣传普及、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农牧、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林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其所属或者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第二章 监测预防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资源分布、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布局测报站(点)和网络系统。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所需物资储备工作机制,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设施。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影响监测环境,或者确需占用、移动测报站(点)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承担迁建、改建费用或者补偿费用。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适时进行专题调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见。第十条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科学确定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分布、发生和危害等情况,分析发生发展趋势,及时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林业防治机构报送行政区域内的监测预报情况。

林业防治人员在林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林地内设立监测点、安装监测设施,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监测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气象服务。第十一条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及时发布重大或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并提出防治建议或者方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播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数据,提出具体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有效防治。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制度。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提高林木抵御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第十四条 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二)及时进行抚育管理,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进行预防治理。

(三)及时清理火烧迹地,清除枯死木或者受损严重易遭受病虫侵害的过火林木。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做好社会化防治指导工作,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向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科学防治技术服务。

11月乔灌木需打药不

11月乔灌木不需打药。因为气温低了,病虫害也很少发生。但是树干要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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