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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哪里有大型的大鹅养殖基地

一、全国哪里有大型的大鹅养殖基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山海养殖基地是大型品种鹅繁育基地,品种是从德国引进的莱茵鹅,销售遍布纯誉江苏、河南、浙江·湖南·湖北·海南·安徽、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全告凯国各袜裤唤地。

二、合作养鹅是骗局吗?

是昌桥骗局。

养鹅行业风险提示

避免盲从性

鹅的市场趋势已是有目共睹,但市场是动态的,有高峰也有低谷,要正确掌握市场信息,尤其是未来的、长远的信息。低价时购入,高价时出售已是众多实践者亲身经历的经验总结,对农户自身而言,一方面要掌握准确的信息,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自身的条件。

树立风险意识

市场经济总会有风险,不论是政府还是农户自身,都要树立风险意识,培育抗风险能力。对市场一定耍进行科学的预测,并采取科学的饲养管理方法,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方面冒着风险硬上的作法不可取,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做法也不可取。看准了快上,跌倒了爬起来,发展才会有希望。

注重培育配套体系

对政府而言,应该考虑培养这么几个体系:一是市场销售体系,可以是公司+农户的形式,也可以是订单的形式,以保证有严有销;二是种禽生产体系,即种鹅饲养与生产,种蛋和雏鹅的生产供应,商品鹅的生产;三是技术保障体系,包括饲养管理技术、饲料生产技术、痘病防治技术等;四是利益共存体系,即企业、农户、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要利益共存,建立一种利益驱动和责任约束的机制.以保证发展的有序性和持续性。

切忌顾此失彼

由于养鹅户的分散性,就某一饲养户而言,产、供、销往往集于一身,如果只顾跑销路而忽略了饲养管理或只顾放牧和饲养而不重视防疫等等,一旦造成损失,可能后悔莫及。要尽晟段迅备大努力,做到每个环节都到位,事前知道该怎么做,事后知道效果如何。各个环节是密切相关的,每个环节的失误或不到位,都会给总体效果和效益造成影响。所以,必须充分准备、周全考虑,细心操作。

选择投资重点

对政府来说,应充分考虑整个产业的基础条件,目前屠宰加工企业已具备握毁相当规模,应以完善其运作为主,不要热衷于新上加工企业;鹅用饲料的供应,呵以借助有技术实力的饲料企业,不必由政府投资新建饲料厂;投资的重点应是种鹅饲养基地建设,以便为大规模商品鹅生产提供足够的雏鹅。

对具体农户而言,投资重点的选择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承担能力和养鹅所需的基础条件而定。

注重与其他项目的结合发展

养鹅业首先要考虑依托资源环境优势,如能较好地与其他项目结合,则可提高综合产出效益。

参考资料

揭露骗局.搜狐[引用时间]

江苏建湖上冈南庄姓张的,就是十足的骗局,包括辩码业务员,网上是打的A大种鹅养殖。希望想搞养殖的朋友别相信什么免费搭鹏,送饲料,包回收!都是骗子,这些人充其量有个育雉箱,买买小鹅苗,后头的都是没有的。我是湖北恩施的,前几天去江苏建湖上风南庄想养订鹅苗养鹅就被骗了。小苗30一只,开始交%30订金发货。我订一千只,预交9000元订金刚把定金收了又说敏裂要付鹅苗全款才发货。携拿哪我预感真相不对,马上停止交钱并打110最后退款7000元。这些事实在是空谈,希望有关单位冶止,朋友们提高警堤!

三、2016年江苏省对诈骗案基准刑怎么量刑

2016年江苏省对诈骗案基准刑量刑标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七)诈骗罪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1)实施三次以上诈骗犯罪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可减少基准刑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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