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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对饲养生猪出台最新政策)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17 11:38   点击:293  编辑:lyh   手机版

内容提要:【生猪养殖国家政策规定

1. 国家对饲养生猪出台最新政策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 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2. 国家对养殖生猪的新政策

对于农村养猪政府确定前几年有补贴,鼓励一些农村养猪户大力发展养猪场,不过,也有一些人钻空子,为了补偿款搞了假养猪场,圈里只有几头猪。等补偿费拿到手之后,就个养猪了。但是在农村也有一些散户养猪场,规模不是很大,一般圈养二三十头猪。其实,养猪成本大,风险高,怕猪生病。价格不稳定?说实话,养猪也是很辛苦的。

现在国家为了环保,因为在农村养猪环境不达标,污染水源环境,开始不准农村散户养猪。这段时间又现非洲猪瘟等问题,而农村养猪户会越来越少。

3. 国家对饲养生猪出台最新政策了吗

根据2019年发布补贴标准养殖五百至九佰九十九头补贴二十万至三干头以上补贴八十万的依此类推标准,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三个月内到位养殖农地使用耕地,禁止无猪县乡,加大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袋款贴息延长一年,运输猪,及肉绿色通道等

4. 国家对饲养生猪出台最新政策的要求

国家对养猪场有8项补贴和补助。

1、标准化养殖补贴。 这个是针对比较大的养猪场的,说是补贴,其实更多的是奖励。但并不是所有的规模化养猪场都能拿到,需要是那些标准化的,在环保、节约和清理粪污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养猪场才能拿到。

2、养猪良种补贴。 对于那些使用优良种猪对养猪场的生猪品种进行改良的养猪场,由国家发放补贴。这项补贴主要是为了保护种猪资源,提高猪的疫病防控能力和生产效率等,从而促进生猪品种的不断进步革新。理论上说,自繁自养的养猪场都有机会拿到这种补贴。

3、养猪调出大县补贴。 所谓调出大县,就是本县养猪场的猪供应给其它地方比较多的县。符合这种标准的县,每个县原则上可以获得不少于100万的奖励。这部分钱主要用于支持养猪场的改造、引种和日常成本开销所需资金等。这项补贴也主要是给比较大养猪场提供的,毕竟人家贡献大。

4、养猪保险。 严格来说,这不算是一项养猪补助,但对于养猪场来说意义比较大。养猪人可以买一些养猪的保险,比如行情保险,育肥猪保险,母猪保险等等,当风险发生时,养猪人可以获得赔付。这项保险,农村合法的小养猪场也有资格购买。

5、生猪育种补助。 这个补贴主要针对的是比较高级的育种场,一般养猪场,不管规模大小,都没有资格获取这项补贴。

6、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于养殖中病死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猪场,每头猪可以获得80元补贴,这个农村小养猪场也可以获得。屠宰过程中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每头可以补贴800元。

7、生猪扑杀补偿。 由于一些疫病而被强制扑杀的猪,养猪场无论大小,都应该对养猪人进行补偿。

8、免费疫苗发放。 对于一些常见疫病,国家提供免费的疫苗帮助养猪场进行防疫。养猪场不论规模大小,养猪人都有资格免费领取。 

5. 国家对养猪业最新政策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确保年底前止跌回升;确保2020年年底前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常年的水平,2021 年恢复正常。那么在2020年进行生猪养殖,国家还有哪些其他方面的补贴扶持政策呢?

6. 国家支持生猪养殖的17条政策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7. 生猪养殖国家政策2019新政策

随着猪价上涨以来,养猪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农村养猪户也越来越多。在2020年的时候很多规模养殖户都享受到了养猪补贴红利,那2021养猪补贴新政策是怎样的?养猪有多少补贴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养猪补贴新政策

从2019年9月份开始,国家为了让更多养殖户养猪,发布了一系列的养猪补贴政策,而且在2021年还会继续实行,因为现在猪价仍然很高。具体详情如下:

1、新建猪舍补贴

(1)新建猪舍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圈舍新建、引种、粪污处理、贷款等方面进行补贴;

(2)补贴的标准为: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2、规模养猪补贴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3、标准化养殖项目补贴

标准化养殖项目主要针对在生猪主产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在扩建时可以申请补贴。

对农户饲喂的能繁母猪实施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每头补贴50元。另外,对能繁母猪还进行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保险费档次来决定,具体补贴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畜牧局。

5、生猪育种补贴

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的主要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大数据平台建设给予补贴。

6、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每头给予80元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以上补贴标准仅供参考,因为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会有所差异。

二、养猪有多少补贴?

养猪的数量不同,补贴数额也不一样。比如,杭州为了鼓励养猪,2021年生猪养殖补贴如下:

1.一是对市级高水平美丽生态牧场补助额提高到新增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上限提高到2000万元;

2.二是对新建(扩建)万头猪场,市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新增存栏1万头以上的补助300万元,2万头以上的补助400万元,5万头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3.三是对引进种猪的,在省级财政给予每头补贴5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头500元的补助。截至目前,市级财政累计已补助2亿元。

综上来看,要想拿到养猪补贴,养殖规模要达到一定数量才能领取。如果2021年想要扩养的养殖户,可以考虑一下。

8. 中央关于生猪养殖的最新政策

根据中央养猪新政策的介绍,农民可以向村干部和相应的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按照批准的一定比例农田面积,改变为农舍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但是改变的农田比例不可以超过50%,农舍只可用作饲养,不可建私人住宅,饮食餐饮店或者度假村。

9. 国家养猪政策放开有哪些规定

福建没有放开养猪。因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福建省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了保护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l水平,福建省对生猪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你要发展养猪,必须经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且必须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存栏数要达到一定的数量。

10. 国家针对养猪新规

大家都知道,补贴政策和惠农项目并非一成不变,但国家的生猪扶持力度却始终存在。无论是一号文件对农业生产的重视,还是生猪行业的各项新政,都透露出国家对行业的关注。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②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③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④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动物防疫补贴及相应补偿

①这些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免费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

②因这些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损失

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

③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80元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④病害猪损失每头补贴800元

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

此外,还有6大项补贴可以申领良种工程项目与相关补贴

农业部计划实行良种补贴政策,在天津、河北等省市和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对使用优良种猪精液进行品种改良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每头能繁母猪按照每年使用4份精液进行补贴。

②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与相关补贴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会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数据涉及生猪调出量、存栏量和出栏量。每个县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主要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治理的支出,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③标准化养殖项目

标准化养殖项目支持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包括节水设施、节料设备、清粪设施、漏逢地板等改造,实施自动化环境控制等。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创建成功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每个改建、扩建项目单位补助资金规模在50万元~100万元之间不等。

④生猪育种补助政策

生猪育种补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联合育种,对生产性能测定、遗传物质交流、遗传评估、大数据平台建设给予补贴。

但鉴于目前行业的实际情况,能够搭建属于自己的育种平台的养猪场或养殖企业仍在少数,基层养殖户能从这项政策中直接受益的程度并不高。

⑤生猪养殖保险政策

生猪养殖保险政策施行已经有一段时间。例如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生猪价格指数险。这些险种都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内,作为惠农政策的一部分,帮助参保的养殖户在遭遇疾病、自然灾害、行情剧烈波动时挽回部分损失。

⑥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

完善有机肥生产、使用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支持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引导形成规模适度、农牧结合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机制。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

养猪补贴去哪里申请?

可以去当地所属的乡政府去申请,那里会有专门的1个畜牧部门,添1些单子登记1下就好,家里的人合法公民都可以去领!

申报养殖补贴的养殖户、合作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是涉农企业申报项目,需要具有法人资格,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2、如果是合作社去申报项目,同样需要具有法人资格,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要求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获得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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