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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02 00:58   点击:91  编辑:裴云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公民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相结合。池塘、水库、稻田和其它水域养鱼应当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业水域可以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依法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第八条 区(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聘用渔政执勤人员,由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执勤证。渔政执勤人员和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都应当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协助渔政检查人员加强渔政监督管理。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交通等部门相互协作,督促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规划,将安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并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使用跨区(市)、县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依法已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养殖水面及其附属场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宜养殖的池塘、水库、稻田、河堰、溪河及其它零星水面发展养殖业,对有利于渔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和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第十二条 市、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学研究,推广优良品种和养殖新技术,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渔用配合饲料、药品和渔需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使用全民、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经营。

实行承包经营和联合经营从事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有关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第十四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使水面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收取荒芜费;荒芜超过两年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荒芜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第十五条 依法使用全民所有的河堰、溪河养鱼,由区(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养鱼区标志。非养殖单位和个人未经生产者许可,不准进入界区捕捞。第十六条 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的渔业水体,由市、区(市)、县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因特殊情况用水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必须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由用水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未经同意的,用水单位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以经营为目的生产水产苗种,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产许可证;进入市场出售,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宣传、推广渔业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必须经市、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

从国外和省外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苗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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