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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苗圃规划种兰花可以吗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兰花产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兰花种植设施问题,加强县城规划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防止“两违”现象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及省、市鼓励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推进设施农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区域划分

依据《南靖县城区总体规划》,南靖县城兰花种植设施规划区划分为禁建区和限建区二个区域:

(一)禁建区:南靖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县城环城路以内的所有用地为禁建区。

(二)限建区:南靖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县城环城路以外、规划控制区线内的所有用地为限建区。

二、建设要求

(一)兰花种植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部门关于保护区规划的相关规定,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不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兰花种植设施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兰花种植设施用于其他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若遇政府征用,兰花种植设施业主应服从征迁。

(三)为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实现规模化生产,兰花种植设施建成后需达到每亩6000盆兰花以上的生产标准。

(四)兰花种植设施中的兰花管理房属于农业生产过程中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是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附属设施,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兰花管理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兰花园圃总用地面积的5%,但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只能单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米,房屋不能打地基和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面应统一用绿色合成树脂瓦,不能建店面,只能设简易围墙和大门。

(五)为防止借兰花种植名义进行“两违”建设,兰花种植设施业主需先建兰花苗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设兰花管理房。

三、申报条件

在限建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新建兰花种植设施的业主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程序

申请新建兰花种植设施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签订用地协议。兰花种植设施用地使用前,新建兰花种植设施业主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同时申请业主经营者应提供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山城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三方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山城镇政府、所在村委会和申请业主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山城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国土局和农业局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县国土局和农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山城镇政府、所在村委会和申请业主经营者,由山城镇政府督促纠正。

(三)实地勘察核对。用地协议备案通过后,山城镇政府应组织国土所、村建站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勘察核对,对勘察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公开栏公示满10日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部门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县国土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山城镇政府、所在村委会等部门进行集体联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南靖县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五)业主开工建设。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由山城镇政府组织国土所、村建到现场验线和监督施工。竣工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

五、加强服务与建设监管

(一)县国土局应通过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县农业局应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兰花种植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兰花种植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县国土局和农业局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县国土局、农业局和山城镇要将兰花种植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国土局要加强兰花种植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农业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山城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村(居)委会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县国土局、农业局、城管局、山城镇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县林业局负责对兰花经营者申请新建兰花种植设施进行认定把关,引导规范全县兰花种植设施经营业主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管理,做好兰花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全面掌握兰花产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提出推进兰花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和工作措施。

(五)山城镇、县城管局负责对兰花种植设施建设实施监督,对违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山城镇对新建兰花种植设施均应指定镇挂钩领导、包村干部,实行“挂钩责任制度”,监督各建设业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方案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实施全程监督,直至工程完工。对监管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申报、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六、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兰花种植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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