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法》规定了什么?
《种子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对种子的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和选育者的合法权益,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商进行严格的规范,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正常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种子法》何时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三、《种子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种子法》共11章78条,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的行政管理以及违法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1)关于对种子事业的扶持措施。(2)关于种质资源保护。(3)关于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
(4)关于品种审定制度。《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种子法》还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5)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法》还分别规定了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审核、核发的程序。
为了规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做了多条具体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等。
(6)关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关于种子管理体制和执法主体。
根据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种子管理应当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种子法》还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同时对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的收费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四、新种子法何时出台?
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那么种子法将上面时候正式实施呢?根据种子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种子法何时出台
2015年10月3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的《种子法(草案)》,增加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的种子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禁止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还增加另一条禁止从业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草案》一审稿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和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而在二审稿中,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其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则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提出,我国种子生产经营者多、杂、散、弱,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比较严重,建议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和无证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如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