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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养殖种植国家补贴政策(云南养殖种植国家补贴政策有哪些)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04 18:05   点击:294  编辑:卞素   手机版

1. 云南养殖种植国家补贴政策有哪些

国家养牛补贴政策规定。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多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500元。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规定须咨询当地的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或畜牧管理部门。


2. 云南农业养殖国家补贴政策

国家对养殖青蛙没有什么政策。

养殖肉牛、肉驴、肉羊有政府补贴政策。

这个承包每个村有每个村的政策的。

那得看山的环境和位置了,纬度和海拔不能太高,还得有水源,青蛙不能长时间缺水的,尤其是皮肤,还有树蛙咱这没有的,那是在热带丛林里的,去雅鲁藏布江大峡谷估计能看到在山上的青蛙。

青蛙养殖必备:

1、要有足够的场地和水源。应有适宜青蛙生长的环境,如林地、洼池、水塘为好;

2、要有足够的饲料来源。青蛙仅靠天然吃虫是长不快的(除非在山上养林蛙),必须喂养活的蚯蚓等,还要有肥料来源养蚯蚓(青蛙仅逮食动的食物);

3、要选择好养殖种类,如当地适合养什么,是青蛙、牛蛙、林蛙还是蟾蜍,价格用途是不同的;

4、要有市场需求和销售渠道。可考察附近饭店、酒店,要有一定的需求量,养了能卖出去。


3. 云南养殖种植国家补贴政策有哪些地方

农业部对养殖类补贴有明确的规定,凡是进行正规化养殖的企业或个人均可拿到相应的扶持资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例如:投资300万元建场,政府对您的申请进行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例如:每头良种肉牛补贴500元。

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例如:响应当地政策或带动周边致富等,可直接从财政获得奖金补贴。

主要有: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繁母猪保险政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沼气建设补贴政策、奶牛良种补贴政策、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等。

畜禽良种补贴:

畜禽良种补贴针对的是农村散养户人群,国家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养殖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户主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肉牛

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食用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一头一年可以使用2剂冻精,每剂国家补贴10元;肉用牛肉能繁母牛一头一年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国家补贴5元。

(2)生猪

生猪如果是母猪的话一年使用4份精液,一份精液国家补贴10元,总共补贴40元。

(3)肉羊

如果是种公羊的国家一次性补贴800元一只,如果养上10只就能补贴8000元,在农村这可以算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4)奶牛

按照每头能繁母牛补贴70元,荷斯坦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35元。


4. 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

国家养牛补贴政策规定1: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2: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3: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4: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500元。


5. 云南省种植补贴

良种补贴。对于引进优良品种羊,每只可以申请50~500元良种补贴;对于优良羊种冻精,大部分地区免费发放,或者每剂补贴10~20元。

3、示范场补贴。申请成为示范场,就可以申请补贴。一般来说市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10~30万补贴;省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30~80万补贴;国家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80~200万补贴。

4、保种补贴。对一些优良羊品种,国家会下拨资金进行保种。市级保种场可以申请10~30万补贴;省级保种场可以申请50~100万补贴;国家级保种场可以申请80~300万补贴。

5、种草补贴。在一些地区还会有种草补贴,一般每亩补助100~800元。

6、机械补贴。对于购买养羊机械,也是有补贴的,最高补贴为机械价值的30%。


6. 云南养殖有补贴吗

有补贴的。

2021年养蜂有补贴,其养蜂补助标准(必须是全新的蜂箱,5箱起算)

  1.林下养蜂5至50箱,按150元/箱标准补助。

  2.林下养蜂超过50箱的,一次性给予0.75万元补助,不再另追加补助。

3.养蜂补助金因各地政策不同,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畜牧局。养蜂补助金主要是养蜂机械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是实际购买价格的30%,补助金对象是全国养蜂专业合作社和养蜂规模在80组以上的专业养蜂户


7. 云南养殖种植国家补贴政策有哪些项目

国家养牛补贴政策规定1: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2: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3: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4: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500元。


8. 云南养殖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1.资金扶持方向和标准(1)基础母牛补助。对全州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或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养殖示范村的母牛养殖户,所饲养的母牛每生产一头犊牛并饲养到3月龄以上的给予300元补助。(2)养殖场基础设施改扩建补助。对基础母牛存栏50头以上或牛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给予标准化牛舍、青贮池、粪污处理池等基础设施改扩建补助。其中,改扩建牛舍每平方米补助200元;青贮池或粪污处理池每立方米补助100元。(3)全株青贮玉米收储补助。对基础母牛存栏50头以上或牛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订单收储全株青贮玉米2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补助30元。(4)贷款贴息补助。对牛存栏100—499头、500—1000头和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场按年贷款利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年屠宰加工肉牛1万头以上、3万头以上、5万头以上和10万头以上的屠宰加工企业,每个企业按年贷款利息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贷款贴息。(5)品牌建设补助。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肉牛养殖和产品加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保持认证的肉牛养殖和产品加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新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每个证书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个证书奖励20万元。


9. 云南养殖业补贴政策

国家对养殖业补贴力度持续加大!下面我们来看看养殖能拿到什么补贴:

一、优惠政策类

水电等政策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地区: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肉羊:300—499头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


10. 云南种植业补贴政策

甘蔗耕补是属于农作物补贴。

2022年新植甘蔗补贴政策各地政策不同,因此获得的补贴不一样,具体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为准。部分地区2022年新植甘蔗补贴政策如下:

1.2022年云南普洱西盟县新植甘蔗补贴政策:

(1)任务目标:到2022年全省 确保完成395万亩以上新植糖料甘蔗脱毒、健康种苗种植,全省脱毒、健康种苗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新植甘蔗补贴标准:甘蔗脱毒、健康种苗按当年新植面积每亩补贴350元。

2.2022年云南西双版纳新植甘蔗补贴政策:

(1)任务目标:到2022年力争在勐海县、勐腊县蔗区范围内实现新植蔗脱毒、健康种苗全覆盖,确保完成25.3万亩。

(2)新植甘蔗补贴标准:对使用脱毒、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350元/亩。

3.2022年广西来宾忻城县新植甘蔗补贴政策:

(1)任务目标:到2022年全县范围内基本实现新植蔗脱毒、健康种苗全覆盖,确保完成6.61万亩、力争完成7.81万亩。

(2)新植甘蔗补贴标准:

(2.1)政府补贴方面:对使用脱毒、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350元/亩。

(2.2)制糖企业方面:单户新植1亩(含1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价值150元肥料实物补贴。单户新植1亩(含1亩)以上,且种植品种为粤糖93/159、粤糖00/236的,每亩给予种植补贴200元。种蔗大户资金周转困难,经评 估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在确保扶持款全额收回的前提下,新植蔗每亩各项扶持合计最高限额提高至2000元。


11. 云南省养殖政策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弘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区域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弘扬生态文化,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的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守城镇、农业、生态空间,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和强度,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有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损害,保持城镇特色风貌,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城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规划管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扶贫开发,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美丽乡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与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的执行机制,规范保护地分类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开展国土绿化,保护古树名木,加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治理,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退化草原修复机制,实施退化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加大退牧还草和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和管理,坚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实施生态修复等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石漠化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防护林种植、水土保持、人畜饮水工程等相结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承载力、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评估,确定气候资源多样性保护重点,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脆弱气候区域采取限制开发量、修复气候环境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水污染防治、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当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扩大有机肥施用,落实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责任,推进标准化养殖和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防治,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任务、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垃圾处理系统。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厕所革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加大对现有城乡公厕、旅游厕所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的改造、管理力度,推进多元化建设运营模式和公厕云平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城镇周边等范围的散埋乱葬坟墓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鼓励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产业发展导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科学规划并有序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清洁载能产业,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发展绿色有机生产基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绿色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发展生物制造、生物化工等产业,鼓励支持中药材绿色化、生态化、规范化种植加工和中药饮片发展,发展高端医疗产业集群;规划建设集健康、养生、养老、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基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组织的绿色技术水平,推进集约运输、绿色运输和交通循环经济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立体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网络,鼓励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合理规划促进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推进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鼓励企业开展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机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指导、监督矿业权人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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