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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殖农场怎么办理(家庭农牧场如何办理)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17 05:10   点击:29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家庭农牧场如何办理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范围以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与种养结合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为主。办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需要提供设立登记申请书(可领取或网上下载)、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耕地流转承包证明等,如果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审批或许可的事项,还需同时提供相关的审批或许可文件。

  具体来说,家庭农场申请注册一共需要五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初审。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第三步:复审。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

  第四步:认定。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颁发《家庭农场证书》。

  第五步:备案。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2. 申请家庭农牧场有什么用

一国家大力扶持。

二可以带动农村人口就业

三促进农业经济的发现

四促进城乡贫富差距

3. 家庭农牧场申请条件

为引导内蒙古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家庭农牧场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要求,决定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更好地带动全区家庭农牧场的发展。现就申报评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示范家庭农牧场的意义

家庭农牧场是在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下,以家庭为单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发展现代农牧业,保障粮食安全和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按照“规范认定、逐级推荐、重点培育、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做好家庭农牧场认定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服务、强化支持,培育产生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家庭农牧场,使之成为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的现代农牧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主体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内农牧法发〔2015〕16号)对家庭农牧场的基本要求(基层农牧业部门反映,对大部分养殖类家庭农牧场没有发放防疫证书,对养殖类家庭农牧场具有防疫合格证的要求应放宽,在家庭农牧场认定初期可以不做要求,对示范性家庭农牧场也不要求),并已经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已颁发《内蒙古自治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原则上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在盟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基础上申报。

三、评定标准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经营规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经营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二)基础设施: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机械设备,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三)经营者: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经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无经营违法不良记录。

(四)生产管理:采用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规范,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五)市场销售:产品销售渠道较稳定,实现了订单生产与销售或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的优先。

(六)财务管理: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销售记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七)示范效果:家庭农牧场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收入占到其家庭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人均年经营纯收入超过所在旗县(市、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八)在同等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可优先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

1.家庭农牧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盟市级(含盟市级)以上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四、申报程序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实行家庭农牧场申报、旗县推荐、盟市审查、自治区评定。

1.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填写《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向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推荐。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实地查看,申报条件要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按照盟市要求数量,优中选优,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家庭农牧场以正式文件向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审查。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人员,对旗县推荐的示范家庭农牧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示范家庭农牧场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4.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盟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自治区示范家庭农牧场的拟定名单,并通过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示范家庭农牧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建立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

五、其他要求

(一)旗县、盟市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定标准,择优确定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将代表当地较高水平的家庭农牧场推选上来。

(二)将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审与后期监测结合起来,自治区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进有出,动态监管,为该区现代农牧业发展打造一支有活力的经营主体力量。

(三)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牧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与科教部门紧密合作,将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共同确立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特别是示范家庭农牧场,在评定前和评定后要实现培训全覆盖。

(四)各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汇总表、申报文件及其他申报材料(文本一份及电子版)一并于8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站。

4. 办理家庭农牧场程序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 家庭农牧场如何办理许可证

牛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6. 家庭牧场在哪里办

1、核准。申请办理家庭农场登记的,须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报《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随同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所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局农经站。

4、认定。市农业局农经站根据报送的材料,会同乡镇农经站对其真实性通过实地考察、审核方式综合评价后(涉及林业的会同林业部门会审),进行审查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签署意见。

5、注册。经认定后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凭申办农民家庭农场审批表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农民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7. 家庭农牧场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种养家庭农场需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种养家庭农场主在开办农场之前需要先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种养范围之内的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填写个人履历表和营业执照申请书,等待审核通过,除此之外农场主还要办理卫生经营许可证

8. 开家庭牧场怎么办手续?

1.申请人农业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页或者其他农业户口证明)。

2.设立登记申请书。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

4.选择经济组织模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9. 家庭农场怎样办理

第一步:申请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初审

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第三步:复审

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

第四步:认定

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颁发《家庭农场证书》。

第五步:备案

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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