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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福利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elfare(缩写为CASW)。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宗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推进、宣传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和行业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福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科学发展。

(二)配合开展社会福利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组织理论与实践交流,推进政策实施,配合推进社会福利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福利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促进中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四)引导社会资源进入社会福利领域,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联合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倡办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五)贯彻社会福利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各类福利服务机构行业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接行业等级评估和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六)推进社会福利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实行行业自律。

(七)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的作用,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协会(行业协会)和社会福利中心;

2.养老、救孤、助残的福利服务机构;

3.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

4.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生产及组织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

5.热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他组织机构。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社会福利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2.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著名社会人士、企业家;

3.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福利企业的实务管理者。

4.从事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的热心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位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有2/3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履行相关职责。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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