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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生猪养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应归谁得)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31 09:36   点击:183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应归谁得

国家对养猪场有7项补贴和补助。

1、标准化养殖补贴。

这个是针对比较大的养猪场的,说是补贴,其实更多的是奖励。但并不是所有的规模化养猪场都能拿到,需要是那些标准化的,在环保、节约和清理粪污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养猪场才能拿到。

2、养猪良种补贴。

对于那些使用优良种猪对养猪场的生猪品种进行改良的养猪场,由国家发放补贴。这项补贴主要是为了保护种猪资源,提高猪的疫病防控能力和生产效率等,从而促进生猪品种的不断进步革新。理论上说,自繁自养的养猪场都有机会拿到这种补贴。

3、养猪保险。

严格来说,这不算是一项养猪补助,但对于养猪场来说意义比较大。养猪人可以买一些养猪的保险,比如行情保险,育肥猪保险,母猪保险等等,当风险发生时,养猪人可以获得赔付。这项保险,农村合法的小养猪场也有资格购买。

4、生猪育种补助。

这个补贴主要针对的是比较高级的育种场,一般养猪场,不管规模大小,都没有资格获取这项补贴。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对于养殖中病死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猪场,每头猪可以获得80元补贴,这个农村小养猪场也可以获得。屠宰过程中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每头可以补贴800元。

6、生猪扑杀补偿。

由于一些疫病而被强制扑杀的猪,养猪场无论大小,都应该对养猪人进行补偿。

7、免费疫苗发放。

对于一些常见疫病,国家提供免费的疫苗帮助养猪场进行防疫。养猪场不论规模大小,养猪人都有资格免费领取。

2.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

开办养猪场补贴一/建厂贷款补贴:养猪贷款政府补贴利息,规模化发展无公害生猪养殖缺资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支持.

1/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二级扩繁场,每个场可以贷款30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2年.

2/饲养二杂母猪5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100头以上的大户,可以贷款3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1年.

3/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每个场可以贷款30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1年.

二/国家目前对养猪的补助政策有:1/对年出栏牲猪500头以上,年存栏母猪25头以上的养殖场,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化规模的养殖场立项条件,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以上不等的项目资金.

2010年此类项目已上报完毕.

2/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交保费60元,其中国家补助48元/头,养殖户自己出12元/头,每头母猪的保额为1000元.

另外,对于国家强制性免疫的疫病,如猪瘟/蓝耳病/口蹄疫等疫病的预防,国家是免费的.

三/发改委发布的补贴:项目内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贴优先用于: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适当安排猪舍建设和完善配套设施设备.

补助金额:10万――8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2――3月.

3. 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

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了多项支农、惠农政策,但申报农业项目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技巧,且项目主管部门对其有一定的要求。条件成熟的可向当地政府申报,申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部门

1、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这些部门每年都可报,每个项目在20一60万元范围的较多,如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万至上千万元。

2、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但项目资金少些,5一20万居多。

二、申报项目注意事项

1、每年各省项目都很多,也有竞争,所以每个项目从通知到申报截止时间都很短,因此平时应和上面的这些部门保持每个月有良好沟通,如果省厅能搞好关系则最好,以便第一时间获得信息而完成申报,而且一定每年都会有较多的项目资金。

2、要找好一些科研院校并建立良好关系,因为一些项目要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挂钩、合作。

3、企业申报农业项目的必备材料。

企业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租用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贷款证明、环评报告、企业获得荣誉证书。

4、企业在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时,具备的条件更多

必须具备七个条件。

第一是申报单位有法人资格,在工商局注册,有工商执照,有代码证等。

第二是经营期限两年以上,并且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有较强的资金能力。

第三是近两年资金负债率小于或等于95%,银行信用等级A级。

第四是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这一点主要看企业提供的可研报告。

第五是带动农民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连接机制。

第六是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

第七是企业经济效益好,能够确保用企业盈利归还财政有偿资金。也就是企业借资金后,能够获得盈利并归还贷款。

5、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申报更多,资金也更大,所以有条件的都要搞一些深加工项目,投资可以小些。此项目必须提供哪些主要材料,才符合申报要求。

第一,产业化龙头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地址、电话、负债表、资产等。

第二,做单个项目的可研报告。

第三,项目的近期审计报告。

第四,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五,必须有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意见。

第六,专家对本项目的初步评估意见。

第七,申报产业项目的资金规模。

6、申报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对企业有何要求

申报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企业必须具备一下条件:以农产品加工(包括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特色农产品)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并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卫生事故;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国产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5%以上(其中大豆国产原料使用比例为50%以上);企业产品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管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等。

7、申请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企业如何申报

这个项目每个省都有,投资额度一般是100万元以下(科技部规定80万元以上属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由国家科技部审批;80万元以下是一般项目,由各省科技厅审批即可),且一般为无偿投资。资金由科技部管理,各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县、市直接报到省,如果省科技厅能够批准,基本上这个项目就能被批准。

每个省每年还有星火计划项目,资金在20一60万元,一般企业申报成功率都很高。项目都可以通过当地科技部门直接申请这个资金。

8、企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有什么具体要求,向哪里申请

企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首先要有科技成果资金申报报告,还要有一个可研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每年科技转化项目都是变化的,所以如果在所列范围之外则不支持。如果列在这个范围内,每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都有一个编写要点,企业可以根据编写要点准备材料,然后逐级申报。

9、企业还要同时多注册合作社和其他家庭农场、公司、研究院、民间学校等名称,便于多申报资金

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资金申报基本与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一样,而且逐年增多。先由相关部委下发指南,各地方政府按照指南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以后进行评审。

10、凡申报国家项目,都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资金,这个配套比例是怎样的

比如一个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项目,要求地方给予的配套资金比例东部地区是1:0.6,中部地区是1:0.5,西部地区是1:0.2。

11、支持新农村建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主要包括:大宗农产品转化;农产品加工转化的研发;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绿色农业;出口基地、产业集群和示范企业建设。

12、什么样的农业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扶持

省级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多的企业、具有科技含量的企业、高效节能循环经济企业。对单一养殖种植企业扶持资金很少,但若种、养、加、餐饮结合起来申报项目就很多,投资者应非常清楚良好的经营模式,不但能产生高几倍的效益,而且能获得很多的项目资金。

4.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农村养猪有补助的,政策如下:

一、能繁母猪补贴

1、补贴对象: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2、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二、生猪良种补贴

1、补贴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46号)

2、补贴范围及对象:49个项目实施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3、补贴标准:对母猪养殖者购买良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20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40元。

三、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贴依据: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49号)。

2、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中央财政对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别给予60元、50元的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

3、补贴方式:货币补贴

5. 养猪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粤

开办养猪场补贴

一、建厂贷款补贴:

养猪贷款政府补贴利息,规模化发展无公害生猪养殖缺资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支持。

1、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二级扩繁场,每个场可以贷款30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2年。

2、饲养二杂母猪5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100头以上的大户,可以贷款3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1年。

3、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每个场可以贷款30万元,由区财政负责5%贴息1年。

二、国家目前对养猪的补助政策有:

1、对年出栏牲猪500头以上,年存栏母猪25头以上的养殖场,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化规模的养殖场立项条件,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以上不等的项目资金。2010年此类项目已上报完毕。

2、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交保费60元,其中国家补助48元/头,养殖户自己出12元/头,每头母猪的保额为1000元。

另外,对于国家强制性免疫的疫病,如猪瘟、蓝耳病、口蹄疫等疫病的预防,国家是免费的。

三、发改委发布的补贴:

项目内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贴优先用于: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适当安排猪舍建设和完善配套设施设备。

补助金额:10万——80万元,往年申报时间:2——3月。

7.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 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地区: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肉羊:300—499头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

肉牛:100-299头30万元;300头以上50万元。

8. 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

施用有机肥对改良土壤有好处,这俩年国家出台了很多发展宣传有机肥的政策文件。从经济作物到大田作物:近俩年只要是农资店都有在售有机肥!有机肥火了!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农业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提出将投资600亿支持200个以上畜牧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正式将畜禽粪污利用提上日程。这一政策也在大力推动有机肥发展。鼓励养殖企业有效利用畜禽排泄物,一方面是避免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转换成有机肥对农田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绿色肥料。

国家支持发展有机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我们都知道去年国家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在全国选择了100个县每个县补贴1000万支持农民使用有机肥,就是说:这100个县使用有机肥有补贴。那么生产有机肥有补贴吗?

国家对生产有机肥的也是有补贴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我们来看具体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那么符合哪些条件的有机肥生产厂家才能申请享受这些惠普政策呢?

一、补贴对象

使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培养料等为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且产品主要用于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肥料生产企业。同时,各省市还增设农机补贴项目,对于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进行补贴,每个地方名额和金额有所不同,需要到当地农牧局和环保局进行详细咨询。

这一政策对于大型养殖企业合作社来说绝对是大利好。同时2019年想创业的农民朋友也可借助这一政策,有机肥前景不错,国家还有补贴!

最后享受补贴的生产企业要注意以下要求:

1、经审核确认的有机肥生产补贴企业在销售有机肥时,必须建立台帐,记录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地点、销售对象(附签名)。

3、凡享受补贴企业要以优惠价格向本地农民或种植大户销售有机肥。

提醒:政策的具体落实要以当地细则为准,如果打算投入这行的,要提前咨询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9. 政府对生猪养殖补贴

大家都知道,补贴政策和惠农项目并非一成不变,但国家的生猪扶持力度却始终存在。无论是一号文件对农业生产的重视,还是生猪行业的各项新政,都透露出国家对行业的关注。养猪要获得补贴,需要符合条件,而标准也与养猪数量有关的。

据了解,不同城市对养猪补贴标准有所差异,一般情况是这样的:补贴主要是对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户。补贴的标准:新建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如果规模较大的话,补贴金额更高。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10. 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流程

亦称安全化,是将废物内的生物性或者化学性的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或安全化处理。例如,利用焚烧化处理化学法,将微生物杀灭,促进有毒物质氧化或分解。

中文名

无害化

亦称

安全化

例如

焚烧化处理化学法

分类

动物处理垃圾处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

畜禽处理

2、处理对象

病猪无害化处理

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

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3、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1)销毁

适用对象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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