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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养殖类家庭农场(连云港养殖类家庭农场补贴)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12 01:35   点击:103  编辑:卞珍   手机版

1. 连云港养殖类家庭农场补贴

连云港市尊老金补贴发放流程

(一)资金分配 

以申请尊老金发放条件的老年人为基数,按照“依申请发放”的原则,将尊老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统筹使用各级专项、配套资金。

(二)确定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公民均属尊老金的发放对象。

(三)确定补助标准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90至9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80至8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四)补助资金公示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度对各地尊老金制度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补助资金兑付 

1、凡符合尊老金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委托人)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2010年以后打印的原件及复印件)老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向户口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申请手续。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或社会事业局审批。

3、各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核准后转区财政局核拨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尊老金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申报尊老金停发和增发手续。

2. 连云港养殖类家庭农场补贴多少

享受补贴的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申请了一下,为三年最长补贴年限不超过6年,我具体不知道怎样处理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4050元可以延长申请至退休。

3. 连云港市示范家庭农场

连云港有五个农场;东辛农场,新浦农场(现改为江苏省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岗埠农场,云台农场,五图河农场(隶属于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其中东辛农场、新浦农场(由于市区向东发展,新浦农场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成立振兴集团,后来改为江苏省农业发展集团)、云台农场、岗埠农场四个农场隶属于江苏省农垦局。

4. 连云港养殖类家庭农场补贴政策

1.棚膜基础设施补贴

2.灌溉设施补贴

3.大棚补贴

具体的补贴金额和事项还是要到当地农业局咨询一下的!

5. 连云港种地补贴多少钱一亩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教创业园区)。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员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 征地补偿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前,应实地调查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的人口、土地等情况,如实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被征地单位要服从国家征地需要,配合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提供不实情况;相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做好群众工作。

第七条 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后,依法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在乡(镇、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局、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经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市、县政府负责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市区征地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县(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用发展生产或者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或者其他产业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依法属于农民个人补偿费用按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民个人,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

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同时废止。2005年9月1日市政府公布的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61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1年4月1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征收不同用途的土地,需要制定的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都是不一样的。政府在制定方案后,需要报有关权属机关进行审批,只有在审批合格后,才可以开始征地工作。

6. 连云港大型养殖场

连云港海鲜码头海头镇海鲜最全,海头镇11。6公里长的海岸线,这里盛产各种海鲜,尤以黄鱼、梭子蟹、东方对虾、紫菜、贝类等海鲜珍品为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加之海头人民的勤劳务实,已然将海头的天然优势发挥到最大化。

10米等深浅海域10万亩,建有1万亩梭子蟹、8000亩贝类、8000亩淡水、3000亩紫菜、2万亩潮间带贝类及4万亩浅海域贝类六大养殖基地,是连云港市“海淡水养殖之乡”。现已形成 远洋捕捞、批发贩运、深度加工等完整产业链。

7. 连云港农村养猪补贴

农业农村类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120元/亩。

2、国有农场农工补助

补贴对象:承包或承租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在职职工(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

补贴标准:省以2005年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应享受补助额为基数,按照农场人均资源多的少补助、资源少的多补助的原则,根据各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农用资源占用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分配到市县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实行总额包干。市县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分配。

3、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省级对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分档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可通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查询。

4、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贴对象:养殖场(户)、从事无害化收集、转运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长指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5、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补贴对象: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补贴标准: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在补助畜禽种类范围内的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1200元/头掌握(含人工饲养野猪,疫情以外及以后年度强制扑杀仍按照现行标准800元/头执行)。

6、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补贴对象: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农户和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15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地方统筹当地财力,制定县域内具体补助标准,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核发标准。

7、秸秆还田作业补助

补贴对象:原则上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生态型犁耕深翻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及部分符合条件的犁耕深翻作业农机手(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补助资金整合到此项目)。补助给犁耕深翻作业农机手须同时满足的附加条件:①财政承担全部犁耕深翻作业费用(不再向农民收费);②作业面积全部实现智能监测;③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手段确定作业机手。

补贴标准:地方统筹省级及当地财力,制定县域内具体补助标准。

8. 连云港养殖补贴政策

1.50亩以下的普通稻谷生产者补贴计发依据为稻谷实际种植面积,以亩为单位计算,每亩补贴65元。

2.50-500亩规模稻谷生产者补贴计发依据为稻谷规模种植面积,以亩为单位计算,每亩补贴130元。

3.500-1000亩规模稻谷生产者补贴计发依据为稻谷规模种植面积,以亩为单位计算,每亩补贴180元。

4.1000亩以上规模稻谷生产者计发依据为稻谷规模种植面积,以亩为单位计算,每亩补贴230元。

5.稻渔综合种养生产者补贴计发依据为稻渔规模综合种养面积,以亩为单位计算,每亩补贴300元。

各类稻谷生产者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发放,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在市区范围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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