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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养殖网(中华养殖网家禽饲养管理)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05 13:56   点击:300  编辑:吕心   手机版

1. 中华养殖网家禽饲养管理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家禽生态养殖

生态养殖是利用无污染的水域如湖泊、水库、江河及天然饵料,或者运用生态技术措施,改善养殖水质和生态环境,按照特定的养殖模式进行增殖、养殖,投放无公害饲料,也不施肥、洒药,目标是生产出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态养殖的畜禽产品因其品质高、口感好而备受消费者欢迎,产品供不应求。


3. 中国养殖网

1、石岛渔场:

该渔场是近年来北方海区的一个主要渔场,位在山东石岛东南的黄海中部海域。由于它是多种经济鱼虾洄游的必经之地,又是对虾、小黄鱼的一个越冬场,还是黄海鳕鱼的产卵场,所以渔业资源比较丰富,常年能够作业。

2、大沙渔场:

该渔场位在黄海南部,是多种经济鱼虾越冬和索饵的场所,也是黄海暖流、苏北沿岸流、长江冲淡水交汇的海域,浮游生物繁茂,渔业资源丰富,是黄海的一个优良渔场。

3、台泗渔场:

该渔场位在黄海的西南部,是大沙渔场的西邻。由于紧靠大陆,大小河流带来的营养物质有利于浮游生物大量繁殖,同时又处在苏北沿岸流、长江冲淡水与外海高盐水的交汇处,加上水浅,地形复杂,潮流湍急,因而为大、小黄鱼产卵和幼鱼索饵、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成为群众渔业捕捞大、小黄鱼的好地方。

4、舟山渔场:

这是我国近海最大的冬汛带鱼渔场。位于舟山群岛的东部。除了冬季的带鱼汛,这里还有夏秋季的鲐、鲹鱼汛。舟山渔场是长江、钱塘江的出海口,冷、暖、咸、淡的不同水系在此汇合,水质十分肥沃,饵料十分丰富,因而,鱼群也十分密集。

5、闽东渔场:

这也是一个一年四季都有鱼可捕的优良渔场。这个渔场有金钗溪、七都溪、赤岸溪、怀溪、白马河、霍童溪、北溪、鳌江和闽江等许多大小溪河注入,又有低温低盐的浙闽沿岸水与高温高盐的台湾暖流分支汇合,因而是多种鱼虾产卵、索饵和越冬的良好场所。

6、闽南渔场:

这是我国一个重要的中上层鱼类渔场,金枪鱼、舵鲤、蓝圆鲹、沙丁鱼、脂眼鲱。

这个渔场位于台湾海峡中部,既有高温高盐的黑潮水系,又有低温低盐的浙闽沿岸水;既有高温高盐的南海水,又有高温低盐的粤东沿岸水。

7、珠江口渔场:

这个渔场是我国南海近海的主要渔场,主要是由珠江口冲淡水与外海水交汇形成的,盛产蓝圆鲹、金色小沙丁鱼、鲐鱼和腹鲱等,渔汛主要在12月至次年4月,2-3月为旺汛。

8、北部湾渔场:

这是南海一个较大的渔场,是九州江、南流江、钦江、北仑河和红河等许多大陆江河带来的大量有机物质滋润起来的渔场。

9、西沙群岛渔场:

西沙海域气候炎热,水温终年很高,水质清新,为珊瑚虫的大量繁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珊瑚虫的大量生长,又为海洋鱼类带来了丰盛的饵料和优越的栖息场所。鱼类繁殖快,生长迅速,而且终年都能繁殖生长,是南海的一个优良渔场。西沙群岛渔场海底崎岖不平,礁石丛生,不宜拖网作业,但却适合各种钓具、挂网、敷网作业。由于这里资源丰富,故上钓率特高,在我国沿海首屈一指。

10、南沙群岛渔场:

南沙群岛是由230多个岛礁、沙洲、暗沙、暗滩等组成的群岛,周围有许多沉没的海底山和珊瑚礁。受这种地形的影响,常能形成局部的涌升流,把底层丰富的营养成分带到表层。同时,众多的珊瑚礁又为鱼类提供了栖息的好场所,因此南沙群岛渔场饵料充足,环境优越,水产资源丰富。


4. 家禽养殖服务平台

1.微信,Q Q等销售 前期可以在微 信、Q Q、微博等进行宣传,加入一些养鸡、卖鸡、批发鸡群的销售群,包装朋友圈,通过朋友圈进行销售。还可以在朋友圈通过小视频或者短视频按时发布自己养殖土鸡的日常情况,重点发布是鸡吃什么粮食,鸡的活动量等。

2.在相关的农业电商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产品 现在有很多的农业电商平台,有着成熟的运营管理系统,比如惠农网等,非常靠谱,挣的钱也多。当然,平台不只这个,还有一些大家都常用的综合电商平台,比如淘宝店铺、拼多多店铺等,那么这都需要有强大的物流,每天跑物流去发货,或者雇人发货。

3.直播平台销售 这两年随着各种自媒体的诞生,一些自媒体营销,直播带货等也悄然兴起。这些自媒体的门槛比传统电商要低很多,只要你的产品有一定的特色,就有可能快速地吸引到客户,这个网络销售途径是比较适合小家禽养殖户。


5. 全国家禽养殖户资料

一般养鸡鸭上千只以上 才算养殖


6. 中国家禽养殖

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目录》显示,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7. 中华养殖网家禽饲养管理办法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

2.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

4.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城市内河(邕宁区行政区域内):八尺江。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范围。具体乡镇饮用水源地为:新江镇英雄水库、那楼镇那久水库、那楼镇帽子岭水库、中和镇飞洒四季河水源地。具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蒲庙镇联团村墩坛坡水源地、蒲庙镇良信村晚细坡水源地、那楼镇那旺村那旺坡水源地、那楼镇那务村水源地、那楼镇三江村水源地、中和乡平天村水源地、百济镇派丰水库水源地

2.《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邕宁区中心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3.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

4. 城市内河及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给予合理过渡期,优先支持异地重建,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建成区、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到2020年6月底,限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停或搬迁。

(三)禁养区、限养区内仅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有禁养、限养要求,其他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除外。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城区人民政府将按照重新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核定边界范围,设置禁养、限养标识。


8. 家禽养殖管理系统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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