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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病害防治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2-05 10:41   点击:141  编辑:admin   手机版

林木病害防治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什么?

植物病害的发生和流行都是以病原、寄主和环境条件的一致配合为基础的。因此,在病害的防治上,必须“反其道而行之”,以人为的干涉或调节来阻止各种流行因素最佳配合现象的发生。具体地说,就是:①控制病原物。可以通过检疫、营林、物理、化学和生物防治的方法,减少病原物的数量,中断病害的侵染循环;②增强林木的抗病性。选育抗病树种或品种,以及适当的营林管理措施,可以抵御病原物的侵害;③改善环境条件。通过营林措施,可以创造有利于林木生长而不适合病原物繁殖的环境条件,从而减少病害的发生。一切防治措施都是为了达到上述三个目的之一或者同时兼顾的。

林木病害防治的基本方法有六种,即病害检疫、林业技术防治、抗病育种、生物防治、物理防治与化学防治。

病害检疫

是由政府颁布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在国内、国际间流通的植物及其产品,采取一系列预防危险性病害传播和定殖的措施。林木检疫的任务主要是:①禁止危险性病害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输出;②对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害进行封锁,使它不能传到无病区,并在疫区把它消灭;③当危险性病害侵入到新的地区时,应及时采取彻底消灭的措施。

林业技术防治

改善营林技术措施有利于速生丰产,同时,也是防治病害的重要手段。合理的、先进的营林措施是一切防治活动的基础。在森林病害体系中,环境条件是重要的因素之一。环境的任何重大改善都将影响到整个的病害生态系。采取正确的营林措施将使环境条件适于苗木或林木的生长而不利于病害的发生和流行。具体措施主要包括:①育苗防病措施。主要包括苗圃地选择:应选择土壤肥沃、疏松和排水良好的圃地育苗,另外,还应了解土壤中病原物的积累程度以及周围绿篱、行道树等现有的树木种类。合理轮作:水旱轮作、针阔叶树轮作。适当施肥:适当施用磷、钾肥和有机肥可促进苗木生长,提高抗病力,同时能促进土内病原菌的拮抗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整地时,施用适量的腐熟粪肥、棉籽饼或豆饼。环境卫生:清除圃中的杂草、病苗、死苗和病苗残体,并集中烧毁。②造林防病措施。包括树种或品种选择:合理选择造林树种,是造林工作成败的关键。因此,在拟订计划时,必须了解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可能出现的病害种类、分布及危害,然后结合造林地的气象、地形、坡向、坡度及土壤等因素,综合加以分析。营造混交林:混交不仅可以合理利用地力,促使林木生长健壮,提高林木的抗病力,而且有阻止病菌传播的作用。混交树种的配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锈病流行的地区应避免栽植其转主寄主;二是混交树种不被同一种病原危害。③抚育防病措施。包括清除发病中心:许多病害在暴发流行之前,病原物的数量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只要及时发现,清除病株,并配合其他防治措施,就可以减少病害的发生。间伐:在过密的林分中,通风、透光差,环境阴湿,林木生长衰弱,常有利于病害的发生。修枝:林内适当修枝,可收到与间伐相似的效果。清除枯枝、病枝和下枝,能减少病害的侵染来源。

抗病育种

抗病育种是一项较稳妥的措施,但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财力和物力。选育抗病品种包括选种和育种。

生物防治

是指利用有益生物或生物制剂来防治林木病害,该法不会破坏生态平衡,不污染环境,在林木病害防治中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林木病害的生物防治虽有一些成功的事例,但由于生物防治受环境影响大,效果常不稳定,而且在使用技术上也比较复杂,所以除少数用于生产实践外,大多仍处于试验研究阶段。

物理防治

是指应用热力、电力、辐射及外科手术等物理措施来防治林木病害。该法无公害、无污染、成本低,是防治林木病害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在果树病害防治中应用最多、最普遍的是外科手术治疗。林业中如刮除各种枝干病害的病斑,剪除林木根腐病的病根,对林木进行桥接,摘病叶、病果,地面铺草、地膜覆盖(防止土表病菌向上传播)、种苗和土壤的热处理等都属于物理防治。

化学防治

是指应用化学药剂来防治林木病害,该法是目前林木病害防治中应用最普遍、最重要的措施。但是,化学药剂大都是有毒物质,使用不当往往会产生药害,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对人类产生副作用。同时还会促使病原物产生抗药性,降低防治效果等。因此,正确应用化学防治的前提是要充分了解各种化学药剂的性质和作用特点,熟练掌握各种病害的发生特点,紧密结合环境条件的变化特点等。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机构)以及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未设立森防机构的地方,工作确有需要的,应该设立或指定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第四条 农业、水利、农垦、建设等部门以及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工厂、林场等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承包户和个人负责其生产、经营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上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服务。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预防第八条 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种条、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造林。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营造成片幼林的,其设计方案中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营造单位或个人在对造林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时,应该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鼓励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无检疫对象林木种苗基地培育的林木种苗可免予检疫,但发现上述基地中的种苗有疫情的,应该恢复检疫。

无检疫对象林木种苗基地由该基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从事森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注意改善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培育、繁殖林内有益生物,以发挥其抵御森林病虫害的作用。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苗圃、种苗基地进行病虫害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要求提供情况,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调运中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确因需要的,专职检疫人员可持证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或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立病虫情监测点。县森防机构、国营林(农)场以及森林面积在20000亩以上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测报员;乡林业工作站必须配备兼职测报员;重点林区的村组,应该配备森林病虫害防治联络员。

森林病虫情监测、报告制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专、兼职测报人员的业务素质,向林区群众宣传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知识。第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需要,配置下列设施和设备,所需经费从事业费中解决。

(一)器械、仪器、试验药品及其储备仓库;

(二)测报实验室、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试种种苗圃、观察圃;

(三)防治所需的交通、通讯设备;

(四)临时简易机场;

(五)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和消毒场所。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除治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受灾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组织除治,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除治时机。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除治;病虫害跨行政区域的,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共同组成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除治,也可以由受灾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除治。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油料、器械等物资,商业、物资、供销、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优先安排喷撒药剂的航空器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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