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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塘鲺养殖视频(塘鲺养殖技术视频生鱼养殖)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2-10-01 03:42   点击:143  编辑:颜顺   手机版

1. 塘鲺养殖技术视频生鱼养殖

鸡肝怎么用,鲶鱼才容易上钩?

阅文之前,温馨提示:快乐出钓,安全第一;文明作钓,垃圾带走;为娱而钓,幼鱼放流!

回答问题前,先了解一下鲶鱼的种类、习性和食性,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垂钓鲶鱼!

一、鲶鱼的种类

鲶鱼有很多种,比如大口鲶、胡子鲶(也叫塘角鱼)、埃及鲶(也叫塘鲺鱼)。其中埃及鲶为外来物种,喜高温抗寒性差,当水温低于0℃时会死亡,主要生存于南方地区,在北方冬季自然水域中无法过冬!大口鲶和胡子鲶为我国本土鱼种,耐高温抗低温,在我国南北方自然水域均可过冬!其中大囗鲶因适应能力强分布最广,全国各地几乎所有水域中都能钓获。本文也是主要分析大口鲶怎样用鸡肝作钓!

二、鲶鱼的习性

鲶鱼为羞光性鱼类!因其其双眼退化严重,所以视力较差,多喜欢黑暗僻阴的地方。生活于水域的下层,因鲶鱼耐低氧,所以在水溶氧量偏低的时候也很少出现离底上浮现象。在晴天因为光照比较强烈,鲶鱼多栖息于水底水草处、乱石堆、桥洞、树洞、桥墩旁、水底沟坎下等阴暗水深的地方,很少外出觅食。到了夜晚光线变暗后会游至近岸,尾随小鱼虾之后进行偷袭觅食!另外阴雨天因天色阴暗,鲶鱼也比较活跃,在白天也会近岸觅食!有时大风天因风浪较大,小鱼虾多会潜入较深的水底,这时鲶鱼也会抓住机会觅食!

三、鲶鱼的食性

鲶鱼为食腐性、肉食性掠食鱼类。在自然水域中的野生鲶鱼,以捕食鲫鱼、白条、麦穗等小型鱼类为主,有时也捕食虾、青蛙或一些其它水生动物。在自然水域的枯水期,因为食物的匮乏,鲶鱼也会吃一些死鱼等动物的尸体!受视力退化影响,鲶鱼觅食主要靠嗅觉、听觉和对水流的感觉!在食物味型上以带腥味的肉食饵料为主,有时也会觅食腥味偏重的商品饵料。作为掠食性鱼类,鲶鱼在觅食时动作非常迅速凶猛。当发现移动的食物时,会迅速的一口吞掉。当发现静止的食物时,会先用尾部触碰一下食物以确定食物的安全性,当发现食物安全后会迅速吞食。这也是钓鲶鱼时,浮漂会主现轻微晃动后快速黑漂的原因!

四、如何用鸡肝钓鲶鱼

在鲶鱼的食性中分析到:鲶鱼以带腥味的肉食饵料为主,所以鸡肝这种腥膻味比较浓重的食物,也就成了钓鲶鱼的好饵料!

1:手竿钓鲶鱼法

适合于水草的边缘、桥洞、桥墩的旁边、水底乱石杂物较多的地方。这些地方因挂钩较严重,所以一般选用手竿通线单钩钓法。竿长选3.6至6.3米之间。因鲶鱼嘴大有细齿,线组一般选择4号以上尼龙线配8号以上伊势尼或12号以上伊豆钩。挂钩时把鸡肝切成1.5厘米左右的块状,或者3厘米长1厘米宽厚的条状都可以。小鱼闹窝严重时,可以把切好的鸡肝放太阳下晒一个小时左右。鸡肝失水后会变的柔韧,对于小鱼闹窝有很好的抵御作用!


2:海竿钓鲶鱼法

海竿钓法常用于面积较大的水域垂钓大个体鲶鱼,一般分串钩与爆炸钩两种钓法。串钩一般选伊豆12号钩以上,每幅拴3到4个。太少诱鱼效果不好,太多遛鱼时容易挂钩!爆炸钩多用伊势尼10号以上。挂鸡肝时串钩多选用上述条状切法,爆炸钩多选用上述块状切法。如果水域中鲶鱼很大,最好用爆炸钩作钓。因为爆炸钩相对密集,鱼吞饵时会有几枚钩一起中鱼。这时鸡肝不用切开,可以六枚鱼钩挂一块大鸡肝,增加多钩同时中鱼的机率!注意在用海竿作钓时,鸡肝最好先晒一下增加柔韧度,以防抛投过程中出现散落!

以上就是对鸡肝钓鲶鱼的两种方法,以及在作钓过程中鸡肝使用技巧的一个分浅,希望对钓友们有参考、帮助!

总结一下:其实钓鲶鱼很简单!只要我们了解了它的习性、食性,选择正确的钓点、出钓时间,总会有所收获。最后祝广大钓友们:金秋十月,爆护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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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塘鳢鱼人工养殖

河里趴趴鱼主要就是吃小型鱼类、虾。

爬地虎学名叫沙塘鳢。沙塘鳢属鲈形目鰕鯱鱼亚目沙塘鳢科沙塘鳢属的一种鱼类。俗称:四不象、肉趴锥、呆鱼、瘌蛤蟆鱼、塘鳢、沙乌鳢、土才鱼、呆子鱼丶土憨巴、瞎嘎子、土狗公,木奶奶、虎头鲨、虎头呆、木奶奶、土婆鱼。是一种淡水小型食肉鱼。


3. 塘鳢鱼的养殖技术

一、优质大规格商品蟹精养模式。采取种草投螺、改善生态环境、投放优质蟹种、投喂天然优质饵料、健康养殖等技术环节,主攻蟹的规格(只重200克左右)和品质。亩产量30公斤左右。 二、优质青虾主(混)养模式。由混养向单养转变;由投放抱卵亲虾向投放虾苗转变;由单茬养殖向双茬养殖、与罗氏沼虾或南美白对虾轮养转变;由集中上市向常年销售和反季节上市转变。亩产50公斤以上,其中8—l0厘米大规格虾占50%。

三、80:20池塘主养异育银鲫模式。所谓80:20池溏养鱼是指投喂全价颗粒饲料,让鱼类直接摄食以提高池塘产量,其收获时的产量80%来自于摄食颗粒饲料的高价值吃食性鱼,而其余20%左右的产量来自于滤食性鱼类或肉食性鱼类,该模式有500公斤、750公斤、1000公斤等产量等级。  

四、热带虾与青虾轮养模式。利用罗氏沼虾或南美白对虾生长快的优势,池塘或稻田先养一茬热带虾,起捕上市后养一茬青虾。一般亩产热带虾200公斤—400/公斤,青虾25公斤—30公斤。  

五、克氏蟹虾主(混)养模式。养殖克氏螯虾对水面要求不高,管理粗放,生产投入较低。专养一般亩产可达500公斤。  

六、大水面鱼、虾、蟹混养模式。一般亩产商品鱼120—200公斤,成蟹25—50公斤,青虾10公斤左右。要在提高规格、质量上加以改进,在品种结构上进行改良,同时还可采取鱼、畜、禽、林、果、草等复合生态循环种养殖,以提高综合养殖经济效益。  

七、河沟生态养殖模式。利用河道资源,以野生的鱼、虾、蟹为主要品种,以天然饵为主、人工饲料为辅的养殖方式,生产符合无公害标准的高档水产品:  

八、稻田养殖特种水产品生产模式。利用稻田或水生植物、水生蔬菜田块的优势,实行稻/鱼/蟹、稻/鱼/虾、稻/鳝、稻/鳅、稻/鱼/虾/蟹苗种等多种形式的种养格局,提高稻田的综合经济效益。  

九、池塘或大水面套养“小品种”生产模式,在池塘或大水面的养殖塘口,在不影响主养品种的前提下,套养或设置网箱养殖泥鳅、黄鳝、鳙鱼、塘鳢等地方“小品种”,尤其是塘中设置网箱养殖效果较佳。  

十、草食性和滤食性鱼类“双当家”混养模式。利用天然河道多、水草丰富、畜禽养殖量大、有机肥料多的优势,发展草食性的草鱼、鳙鱼养殖。这种养殖模式以利用劳动力捞


4. 塘鲺鱼苗养殖

塘鲺鱼苗养殖技术


1、培育鱼苗


(1)一般使用水泥池来培育鱼苗,放养密度为500尾/平方米。


(2)在下池之前,使用生石灰或者是漂白粉进行消毒,然后施加腐熟有机肥培养水质,为塘鲺鱼提供食物,到了后期,投喂鱼粉和面粉配制而成的饲料。


(3)培养15-20天左右,等到鱼苗长至3-5cm左右的时候,准备放入池塘中饲养。


2、池塘养殖


(1)池塘处理


①每亩池塘使用25kg生石灰,或5kg漂白粉化水全池泼洒,进行消毒。


②消毒过后7天左右,进行试水,如果没有问题,则可以开始放苗。


(2)放养


①每亩池塘(水深1.5m左右)放养1-1.5万尾鲶鱼苗。


②放养初期的时候,使用密网在池塘边围出来一块水域(面积为5-8平方米左右),将鱼苗放置于其中饲养10-15天左右。


③随着育苗长大,逐渐加深水位,然后撤掉密网。


(3)喂养


①早期的时候,主要投喂水蚤,水蚯蚓,或者是鱼粉、蚕蛹配制而成的配合饲料。待塘鲺鱼长大后,喂食煮熟切碎的动物内脏、杂鱼、虾等。


②每日的投喂量为塘鲺鱼体重的8-10%左右,每天投喂2-3次。


5. 塘鲺的养殖技术和视频

  一、鲈鱼可以和塘鲺不能一起混养。  1、鲈鱼和塘鲺两种鱼性凶猛,一起会互相打架。  2、鲈鱼食性以肉食性为主的鱼类,掠食性强,摄食量大,胡子鲶是一种以动物性饵料为主的杂食性鱼类,其食量大,日食量为自身体重的5~8%,最大可达15%以上,在一起会互相争食和互相吃食。  二、鲈鱼生活习性  性凶猛,以鱼、虾为食。为常见的经济鱼类之一,也是发展海水养殖的品种。  鲈鱼食性  以肉食性为主的鱼类,掠食性强,摄食量大,成鱼常单独觅食,喜捕食小鱼虾。  当水质良好、水温25℃以上时,幼鱼摄食量可达总体重的50%,成鱼达20%。  食物种类依鱼体大小而异。孵化后一个月内的鱼苗主要摄食轮虫和小型甲壳动物。当全长达5—6厘米时,大量摄食水生昆虫和鱼苗。全长达10厘米以上时,常以其他小鱼作主食。当饲料不足时,常出现自相残杀现象。  在适宜环境下,摄食极为旺盛。冬季和产卵期摄食量减少。当水t温过低,池水过于混浊或水面风浪较大时,常会停止摄食。  三、塘鲺生长习性  性喜成群,贪食,主要摄食动物性饵料,如昆虫、小杂鱼、虾、贝类等,也很喜欢吃血(如猪血,屠宰猪的血流入池塘,塘鲺会长很大),粪便,肉类,吃这些生长迅速。  塘鲺食物取向  胡子鲶是一种以动物性饵料为主的杂食性鱼类,其食量大,日食量为自身体重的5~8%,最大可达15%以上,如投饲过量,会产生摄食过多而胀死现象。胡子鲶耐饥能力强,鱼种或亲鱼在人工越冬期间,4~5个月不投饲也不会死亡,当水温升到15℃以上时开始正常摄食,温度在20~35℃时摄食旺盛。一般5~9月为摄食盛期,此时生长速度最快。在天然水体中,鱼苗主要摄食轮虫、水蚤、孑孓、枝角类、桡足类等。摄食后的4~7天,完全靠捕食获得营养。适口的对象逐渐由小变大,以捕食较大型的枝角类为主,在枝角类不足时,也采食水中的有机碎屑、水生昆虫、蠕虫等。成鱼阶段主要捕食水体中的蠕虫,水生昆虫、底栖动物、小鱼、小虾及动物尸体、有机碎屑、植物的嫩茎叶。在人工饲养条件下,可投喂禽畜的血、内脏、鱼粉、蚕蛹、螺蚬肉、蚯蚓、蝇蛆等动物性饲料;也可投喂米糠、花生饼、麦麸、豆饼和玉米粉等植物性饲料。


6. 塘鲺人工养殖技术视频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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