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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合作社需要季度审核吗

来源:www.muyeseed.com   时间:2023-01-12 09:41   点击:11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养殖合作社需要季度审核吗

不需要。

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它是个企业,是个经济实体,它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收购农副产品,搞加工、运输、销售服务。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从事养猪、养鸡、养牛、养兔、养鸭等家禽的养殖户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自愿入股组建的专业合作社。

二、办养牛场需要哪些手续

一般个体农户家庭养牛可以不用办理任何手续,但是养牛规模较大或需要新建养牛场的情况下,便需要办理以下几项手续:

1、养殖用地不用审批。以往建设养殖场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养殖用地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养殖用地便不用审批了,但却有几个条件,首先不能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只能将养殖场建在非基本保护农田;第二不能破坏土地耕作层,即以后恢复后可以正常种植;第三规定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同时还要远离村庄、河流及饮用水源等(最少500米以上);第四养殖场必须达到环评要求,并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环评合格证。这两年对环保要求较为严格,养殖场同样不能例外,必须取得《环评合格证》才可以。只要养殖场符合环评要求的情况下,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申请即可。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符合动物疫情防疫、控制及扑杀等条件的情况下,到当地畜牧部门进行申请即可。

4、营业执照。个体农户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或家庭农场的营养执照,养殖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另外5户及以上的养殖户联合在一起还可以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

至于牛犊价格可以说任何地方都不便宜,现在信息灵通、交通方便,其价格地区差异较小,因此应尽量在当地购买牛犊。当地若没有优质牛犊的情况下再考虑到外地引种,西门塔尔牛可以到内蒙、吉林、河北、山东及江西等地引种,夏洛莱牛可以到辽宁、河南等地引种。

办养牛场,需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土地使用许可、环评合格证等。

1、养牛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许可,先明确您的场地租用,在农业局签订用地协议,场地建设证明、规模、投资额,去畜牧局开相关证明,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区、生活区、污物处理区等模块,并且要购置安装好必要的各种设备。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是必须需要的证件。兽医部门会对养殖场的选址、布局、污物处理设备、人员配置、消毒设施、防疫制度等按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核,确定无虞后,才会颁发合格证件。

3、环评手续,环评手续很重要,要通过环保局的审批拿到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环评通不过以后会很麻烦,可能会被禁养,养殖场被拆除的情况都会发生。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详情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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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书

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我是沈阳养殖肉牛的

专业育肥肉牛7年了

有很多人以为养牛成本在4000元,那是2年前的成本了

现在一头牛养下来都需要6000多元啊

不包括牛舍建设

每头占地5平米。50头,250平米,建设费要2,5万左右

准备35万,养殖60头牛

我家里现在养了5头牛,可我我们没有合适的地,我就在我们村上的荒地,请挖机开了一块地,可是队里不让我做。说要收回,你能帮我拿个主意吗?谢谢!

三、您好,我想办一个养牛合作社,应该怎么办理,都需要什么条件

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法律实施同步有效性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法也将于2007年7月1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步实施。

为了保证登记事项的及时有效,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交易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法定登记事项变更,主要是指: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修改章程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这些登记事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和经营影响很大的事项,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有关登记办法和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法定变更事项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后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即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这里的登记申请,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即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的登记工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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