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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单肾坏死是不是必须切除呢?

一、请问单肾坏死是不是必须切除呢?

如果已经坏死了,自己容易感染了。没有功能。留着也没有用。只会影响周围其他的器官的。当然要切除了。

二、肾功能坏死要切除吗

在治不好的情况下还是切除为好,不然会影响另一只肾的功能,对生命会有威胁的!

三、急性肾小管坏死的原因及发病机理是什么?

二、肾缺血 严重的肾缺血如重度外伤、大面积烧伤、大手术、大量失血、产科大出血、重症感染、败血症、脱水和电解质平衡失调,特别是合并休克者,均易导致急性肾小管坏死。

此外,血管内溶血(如黑尿热、伯氨喹所致溶血、蚕豆病、血型不合的输血、氧化砷中毒等)释放出来的血红蛋白,以及肌肉大量创伤(如挤压伤、肌肉炎症)时的肌红蛋白,通过肾脏排泄,可损害肾小管而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

急性肾小管坏死的具体发病过程,目前尚未完全明了。它的发生与下述有关:①肾小球滤过率极度降低(常在5ml/min以下,多数仅为1-2ml/min)产生的机理可能是由于前述多种原因引起肾小管缺血或中毒,发生肾小管上皮细胞损伤,使近曲小管对钠的的重吸收减少,以致原尿中的钠、水量增多。当其流经远曲小管的致密斑时,刺激肾小球旁器(juxta glomerular apparatus)释放肾素,使肾脏内血管紧张素Ⅱ活性增高,引起肾小球小动脉的收缩、痉挛、导致肾小球特别是皮质外层肾小球的血流量下降,滤过率极度减少。此外,也可能因肾脏缺血时,肾入球小动脉灌注血量减低,直接刺激球旁细胞释放肾素而使血管紧张素Ⅱ增多,导致入球小动脉收缩,肾小球滤过率下降及醛固酮分泌增多,促进钠离子及水份滞留。另一些学者认为肾小球滤过率下降是由于毛细血管内皮损伤、肿胀,致滤过膜通透性降低所引起。②肾小管腔阻塞,受损伤后坏死、脱落的肾小管上皮细胞和炎症渗出物、血(肌)红蛋白等,结成团块和管型,阻塞管腔,使原尿下流受阻,因而少尿;另一方面管腔积尿肿胀,又会增加肾内压力,使肾小球滤过率进一步下降。③肾小管管壁破裂,原尿外溢。肾小管受损伤后,管壁破裂,管内的原尿向管外溢出,因而少尿;同时又造成肾间质水肿,增加肾内压力,使肾小球滤过率下降。④有人认为各种原因(休克、创伤、挤压伤等)引起的肾缺血所致的急性肾衰,其主要原因在于发生缺血后的再灌注,而缺血早期的肾滤过减少或停止(少尿或无尿)是肾脏的一种自身保护机制,减轻肾小管细胞的重吸收负担,减少氧耗,增加对缺氧的耐受力,一旦肾缺血得到改善(再灌注),便可产生大量超氧阴离子,引起严重的肾组织损伤,总之,急性肾衰是多种生理异常所组成的具有特征性综合征,各种发病机理在病程的各个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意义。

少尿期后为多尿期,肾小管上皮开始新生,此时由于:①致病因素已经解除,缺血和毒性物质已消除,血循环已经恢复;②新生的小管上皮细胞仍缺乏浓缩尿液的能力,尿比重仍低于1.015;③氮质血症和潴溜的代谢产物,起渗透性利尿作用,故尿量增多,称为多尿期。

急性肾小管坏死的病理

肉眼见肾脏体积增大,质软,切面肾皮质苍白,缺血,髓质呈暗红色。镜下见肾小管上皮变平,有些呈混浊肿胀、变性、脱落,管腔内有管型及渗出物。肾中毒引起者,上皮细胞的变性、坏死集中在近曲小管,其下的基膜保护完整;肾缺血所致者,上皮细胞呈灶性坏死,分散在肾小管各段中,其下的基膜往往断裂、溃破、肾间质内可见小园形细胞浸润及水肿,有一部分死于急性肾小管坏死的患者肾脏,在光学显微镜下肾小管的形态并无改变,故肾小管坏死的命名,是不很恰当的,但这些病例,在电子显微镜下,有时仍可见到有肾小管上皮细胞的线粒体变形,内质网消失,微纤毛脱落,有些部位基膜也有微裂口。肾小球和肾小动脉一般无改变,只有发生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时,才会见到肾小球毛细血管中有纤维素性血栓。到病期的第5-6天,坏死的肾小管上皮细胞开始新生。若基膜完整,则新生的上皮细胞很快覆盖在基膜上,使肾小管形态恢复正常。但基膜有破坏者,则上皮细胞多不能再生,缺损处由结缔组织代替。

四、伤残鉴定标准确肾坏死漏诊为几级,还有肾性高血压加起来为几级

根据国家有关法橘枣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标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有以下几类: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纯好,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根据原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a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4、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行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情鉴定的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重圆裤拆伤,分别为《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根据劳社部发(2007)8号《关于新旧 劳动 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 医疗文书 。工伤职工按照《工伤 保险 条例》的规定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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